根據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我局對當事人何鑒明、黃喜娣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清城區城北二路西7座康怡大廈二座二梯14層03號天面加建房屋的行為作出《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城區城執行催〔2024〕120號)。因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現將上述《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城區城執行催〔2024〕120號)公告送達。
當事人何鑒明、黃喜娣應自發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清遠市清城區新城半環北路秀麗公園南門側(聯系電話:0763-3311612)領取《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城區城執行催〔2024〕120號),逾期即視為送達。
附件:《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送達名單
關于對何鑒明、黃喜娣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的公告.pdf
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11月19日
附件:《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送達名單